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稅簡字第1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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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稅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稅簡字第14號抗告人 盧佳香 即原告 盧佳秀
盧炫璋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地價稅事件,對於民國113年3月13日本院112年度稅簡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所明定。次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13年3月13日本院112年度稅簡字第1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吳昱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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