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易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542號上訴人 陳志烽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 律師被上訴人 賴武郎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杭起鶴法官施懷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鴻權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