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65號原告 陳文良
陳文昌 陳文興
王陳美琦 許旭東 許筱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 律師複代理人 何子豪 律師被告 方素燕 訴訟代理人 溫思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3月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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