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曉萍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陳福龍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39號裁定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經本院於110年10月1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本件清算財團處分方法,並依該裁定為清算財團之變價;嗣就案款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分配表並經本院公告確定,並依該分配表分配各債權人收訖在案,此有本院111年1月18日公告之經認可分配表及案款彙總表、領款通知、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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