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8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5月31日本院95年度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民一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馮澤文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8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5月31日本院95年度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民一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