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0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