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家訴字第五八號
原告丁○○被告乙○○
丙○○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均在高雄縣市境內,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官黃秀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