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193號原告 楊詠喬 被告 江德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529號),經原告於被告就原審刑事判決上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核其起訴為合法。茲刑事部分經被告於民國101年8月16日撤回上訴,本院應僅就合法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林孟宜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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