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國彬㈠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5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㈡另犯偽造有價證券案經本院96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68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42號上訴駁回確定。㈢另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6年度上訴字第193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各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聲減字第5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5月確定。於民國99年3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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