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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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008號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率蓮 、 孫雅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孫雅萱為未成年人,請具狀列載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提出債務人孫雅萱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