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 李鳳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顯智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8,8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9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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