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9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靖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靖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靖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如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刑事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末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靖華因犯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各罪,其中編號4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至
3、5、6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雖為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所列4款情形之一,惟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既係因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受刑人張靖華民國108年
6月4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參,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張靖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共2次)│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共3次)│├────────┼──────────┼──────────┼──────────┤│犯罪日期│107年9月27日上午4│107年9月29日上午2│107年9月29日上午6│││時許、同日上午6時30│時30分許(原聲請書載│時、同日上午9時許、│││分許【原聲請書載為│為107年9月29日,應│、107年10月2日上午│││107年9月27日(2次│予補充)│3時20分許【原聲請書│││),應予補充】││載為107年9月29日(│││││2次)、107年10月2│││││日,應予補充】│├────────┼──────────┼──────────┼──────────┤│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7999號│第27999號│第2799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362號│107年度易字第3362號│107年度易字第336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05日│107年12月05日│107年12月0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362號│107年度易字第3362號│107年度易字第3362號││判決├────┼──────────┼──────────┼──────────┤││判決│107年12月27日│107年12月27日│107年12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備註│編號1至編號4號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共2次│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29日14時許│107年9月28日凌晨2│107年9月28日凌晨3│││(原聲請書載為107年│時42分許、107年10月│時34分許(原聲請書載│││9月29日,應予補充)│2日凌晨1時3分許│為107年9月28日,應││││(原聲請書載為107年│予補充)││││9月28日、107年10月│││││2日,應予補充)││├────────┼──────────┼──────────┼──────────┤│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7999號│第32599、33024號│第32599、3302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362號│108年度易字第544號│108年度易字第54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05日│108年3月28日│108年3月2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362號│108年度易字第544號│108年度易字第544號││判決├────┼──────────┼──────────┼──────────┤││判決│107年12月27日│108年4月29日│108年4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是│否│否││易服社會勞動││││├────────┼──────────┼──────────┼──────────┤│備註│編號1至編號4號數罪│編號5至編號6號數罪│編號5至編號6號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有期徒│併罰已定應執行有期徒│併罰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刑1年10月│刑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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