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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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02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對人 楊竣 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 楊鎮嘉 分別於民國①92年8月27日、②94年1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20萬元、②36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①自92年8月27日起至127年8月27日止、②自94年1月25日起至129年1月2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楊鎮嘉向聲請人借款①100萬元、②35萬元,借款期間為①自92年8月28日起至112年8月28日止、②94年1月27日起至112年8月27日止,均分期攤還本金及依借款餘額計算之利息,且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96年6月8日因買賣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楊竣至 ,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詎債務人楊鎮嘉自105年12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①417,168元、②150,38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楊竣至、債務人楊鎮嘉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的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102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里港鄉│潮北││669-2││0│0│61.00│全部││├──┼───┼────┼──┼──┼───┼─┼──┼──┼────┼───┼─────┤│002│屏東縣│里港鄉│潮北││670-1││0│0│56.00│全部││├──┼───┼────┼──┼──┼───┼─┼──┼──┼────┼───┼─────┤│003│屏東縣│里港鄉│潮北││673-4││0│0│1.00│全部││├──┼───┼────┼──┼──┼───┼─┼──┼──┼────┼───┼─────┤│004│屏東縣│里港鄉│潮北││674-3││0│0│20.00│全部││└──┴───┴────┴──┴──┴───┴─┴──┴──┴────┴───┴─────┘┌──────────────────────────────────────────────────────────┐│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102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27│潮厝路52之8號○里○鄉○○段66│加強磚造、│一層79.46、二層78.40,│陽台5.25、│全部││││││9-2、670-1、│二層樓房│總面積157.86│屋頂突出物│││││││673-4、674-3│││14.95│││││││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