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6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6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69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參萬陸仟零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 林本源 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5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1月19日起至民國11
3年1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6月21日止累計349,058元未給付,其中344,904元為本金;4,070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本源於民國105年2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5年2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5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
6月21日止累計144,431元未給付,其中140,225元為本金;4,122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林本源於民國103年3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3年3月18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
6月21日止累計277,708元未給付,其中273,204元為本金;4,420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林本源於民國103年3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015,77
6元,約定自民國103年3月18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6月21日止累計706,553元未給付,其中698,230元為本金;8,239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債務人林本源於民國104年8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28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4年8月31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6月21日止累計256,908元未給付,其中248,524元為本金;8,300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㈥債務人林本源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6月5日止累計101,438元未給付,其中95,012元為消費款;5,226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569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本源│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68%│││344,904元││6月22日起││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林本源│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57%│││140,225元││6月22日起││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林本源│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06%│││273,204元││6月22日起││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林本源│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68%│││698,230元││6月22日起││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林本源│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06%│││248,524元││6月22日起││計算之利息│├──┼─────┼─────┼──────┼──────┼───────┤│006│新臺幣│林本源│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95,012元││6月6日起││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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