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親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親字第100號原告 陳裴舁 法定代理人 林麗娘 被告 陳奎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10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昭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郭玉芬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親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親字第100號原告 陳裴舁 法定代理人 林麗娘 被告 陳奎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10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昭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