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4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MOOREMARCELELLIS具保人張嘉欣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0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嘉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上列被告MOOREMARCELELLIS因涉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為本院審理中,惟屢經傳喚、拘提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再經本院查詢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系統顯示,被告已於106年12月3日出境,足認其顯已逃匿。又其前於偵查中曾為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5千元,經具保人張嘉欣繳納後停止羈押乙節,有張嘉欣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足憑(見106年度偵字第20532號卷第52至55頁)。查被告既已出境逃匿,則上開原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依法即應由本院諭知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李宜娟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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