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15號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永輝 被上訴人即原告中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敏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貳萬零貳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