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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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4號原告 莊美珍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有程式上之欠缺,玆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及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㈠本件原告具狀向本院起訴請求撤銷原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修正施行後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茲命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之。
㈡按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2款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載明當
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名稱、住居所或所在地。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內未載明被告全銜及其代表人、公務所正確地址(誤列無當事人能力之屏東監理站地址),是原告並應於7日內向本院提出載明正確被告及其住址、代表人(應以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為被告,其址設高雄市○○區○○路○○○號,代表人為 王在莒 ,住址同上)之合法「行政起訴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紀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蘇小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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