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96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屏東分處法定代理人 鍾竹英 訴訟代理人 戴維真
張正億 被告 蔡武雄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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