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交簡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60號原告 吳彥豪 被告 劉喜維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年度竹交簡第67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李政達法官湯淑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