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破字第4號聲請人天工通訊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妮蓮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1201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查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事廳81年10月12日
(81)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研究意見參照)。本件依聲請狀所附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所示,本件破產標的(破產財團財產)金額暫依聲請人陳報之破產財團財產核定為16,008,804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元,扣除已繳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