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投簡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2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曉雯 即大方茶葉包裝材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彥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29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佐,其上訴自屬不合法,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洪妍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