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簡上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簡上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簡上附民字第12號原告 林元麗 被告 李欣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審交簡上字第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謝欣宓法官賴鵬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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