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42號原告維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四維 訴訟代理人 曾學立 律師
劉孟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訴之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5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㈡被告應於原告履行起訴狀附表所示義務後,給付原告1,55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100萬元(計算式:1,550萬元+1,550萬元=3,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萬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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