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6號原告 趙良德 被告 陳德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79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珍
法官吳玟儒法官洪甯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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