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急搜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急搜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搜索人甲○○上聲請人因受搜索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實施緊急搜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搜索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者。三、有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第2項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逕行搜索,即難認為適法,合先敘明。
二、陳報意旨略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 孫榮顯 等貪污案件,因原搜索票所載地址遷移至該執行搜索處所,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對甲○○逕行搜索之必要云云。
三、經查:依卷附本院搜索票所載受搜索人為「 陳重榮 」,縱受搜索人陳重榮之住址變更,因情況急迫,而欲對其新住址為搜索,受搜索人亦應為陳重榮。然本件之受搜索人卻為「甲○○」,又依扣押物品目錄表記載本件所扣押之電話號碼及空白出貨單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欄記載亦為甲○○,則本件搜索與原受搜索人陳重榮之住址變更有何關係呢?故本件之逕行搜索顯與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2項所規定之要件未合,其逕行搜索應予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