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司簡調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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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司簡調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司簡調字第33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正元 等八人間聲請調解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另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因相對人中之 陳泓賓 業已死亡,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9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相關資料並具狀更正相對人姓名,該裁定於同年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本院於105年12月5日再次發函命聲請人補正,該通知於同年月14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僅提出被繼承人陳泓賓之除戶戶籍謄本,迄未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追加其繼承人為相對人,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