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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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9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30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3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吳瓊英┌──────────────────────────────────────────────────┐│股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59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0│股票│1│4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