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七年度除字第五八七號聲請人將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
送達代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司催字第一八一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刊登前鋒招標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司催字第一八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附表:
┌──────────────────────────────────┐│本票附表:九十七年度除字第五八七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李璞玉 │無記載│八十八年十月│三十九萬二千│五八六Ο││││││十六日│八百六十八元│七Ο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