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1月22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9年4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毛松廷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