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七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楊雅惠 被告歐朋影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方迎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借款糾紛,經原告聲請支付命令,並由本院審核後,已核發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二三二三三號支付命令在案。惟被告已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因原告既已提起訴訟到院,自應繳納裁判費。惟其僅繳納部分裁判費,自有不足,本院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收受裁定後,伍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經本院查明屬實,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查。足見,原告起訴之程式並未具備,且經法院限期命補正亦未補正,自難認其訴為合法,應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許蕙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鄭吉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