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偽造文書罪等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本院並於同年七月七日裁定第一次延長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吳佳薇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