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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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99號上訴人 周希尚
周范錢 周秋玉 被上訴人 周希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周希尚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89,80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周希尚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周希尚、周范錢、周秋玉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7,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許哲銘附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一、桃園縣楊梅市○○路○○號4樓部分:㈠坐落之基地部分:
8028×30430×363/100000=886,780㈡上開房屋於101年之課稅現值:592,500元。㈢合計:1,479,280元。
二、桃園縣楊梅市○○路○○號4樓部分:㈠坐落之基地部分:
8028×30430×358/100000=874,566㈡上開房屋於101年之課稅現值:585,000元。㈢合計:1,459,566元。
三、綜上,合計為2,938,846元,依上訴人即原告周希尚之聲明所得之訴訟利益(即上開房地之2分之1分歸上訴人周范錢所有,其分得所餘之3分之1)為489,8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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