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票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1682號聲請人 盧詠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哲溥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票之提示日(聲明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未表明提示日)。
二、表明請求利率(法定利率為6%)。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