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08號原告 蔡仁豪
安信交通事業有限公司被告 蕭鈞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鄭燕璘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