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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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拍字第97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仕 又(即 潘俊達 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對相對人 潘仕又 、相對人潘仕又之法定代理人 李芷妤 之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