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監簡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監簡字第11號原告 盧沅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訴訟代理人 陳家偉 律師(法扶)被告法務部○○○○○○○代表人 陳錫樑 訴訟代理人 陳盈志 上列當事人間假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上開當事人間假釋事件,因認所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乃提出聲請書(如附件),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於該聲請案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蔡易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