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訴字第23號
抗 告 人 甲○○
抗告人與被相對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等人間因96年度中訴
字第23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本院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