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6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元上福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本院97年度岡簡
字第615號第1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貳佰壹拾壹元,應徵第2審上
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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