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34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樓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634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1月18日上午11時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24日下午
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捌佰零陸元,及各筆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書、放款客
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
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機動定儲利率表、臺灣台北地方
法院北院隆家家97科繼656字第0970003761號函及繼承系統
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書逸
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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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6342號│
├──┬────────┬────────────┬─────────────────┤
│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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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壹拾參萬伍仟壹佰│94年11月01日起│3.27﹪│95年05月0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伍拾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002│玖萬壹仟陸佰伍拾│96年05月01日起│3.6﹪│96年06月02日起│月者,按前開利率百│
││陸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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