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1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1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19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鉦翔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7970號),本院桃園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被告黃鉦翔於民國102年2月20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01年2月20日)上午11時許,與 游建辰盧瑞祺 (另行審結)在桃園縣桃園市文昌公園內,公然以不詳人士所提供之碗公1個及骰子16顆作為賭博工具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為每注最高新臺幣(下同)100元,輪流擲4顆骰子比點數總額大小,點數大者則為贏家,並贏得其他人所押注金額,反之亦然。嗣於同日11時45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瓷碗公1個、骰子16顆及黃鉦翔之賭資400元、盧瑞祺之賭資200元。因認被告黃鉦翔涉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黃鉦翔業於民國102年4月2日死亡,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1份附卷可佐。揆諸前揭法條,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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