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7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崔任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崔任杰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崔任杰因患腦部惡性腫瘤之疾病,前於民國105年8月5日經急診入臺中榮民總醫院神經外科住院,於同年月11日接受顱骨切開併切除腫瘤手術,復於同年8月18日會診精神科,並於同年8月30日、9月21日及9月29日於精神科門診追蹤,完成身心障礙評估,其智商為55分(FSIQ)落在中度知能不足範圍,精神科診斷為「腦瘤術後合併的失智症」,依據病歷紀錄顯示,病人尚可認得姊姊,回答住豐原市○○道自己開完腦部手術,可回答部分問題,惟心理評估顯示目前智能受損,對於較複雜困難問題可能無法回答等情,有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3紙、術後照片2張、臺中榮民總醫院105年12月7日中榮醫企字第1054203925號函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1-83、47-48、67頁),稽以被告經前開手術後,已呈胡言亂語,且現在信合精神護理之家治療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告胞姊 崔玲茹 陳明 在卷(見本院卷第85頁),核與前揭診斷證明書症狀欄所載頭暈、昏倒、胡言亂語等症狀相合,足認被告目前顯有因疾病不能到庭陳述之情形,本件復查無得為被告缺席判決之情事,依前述規定,本院即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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