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小字第2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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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許維杰
被   告 丙○○
           巷48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張國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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