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國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字第74號抗告人 蕭正朋 相對人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 相對人 林金虎 相對人 饒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13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105年6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105年7月1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在途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法院書記官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