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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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家陸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聲請人 蘇進億 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福建省古田縣公證處所出具之公證書上相對人 葉桂林 公民身分號碼與大陸地區福建省古田縣人民法院(2005)古民初字第513號民事判決書上所載不符,請提出相符之公證書,暨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文件到院。
二、大陸地區福建省古田縣人民法院(2005)古民初字第513號民事判決書之生效證明書,及上開書類經大陸地區公證處之公證暨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文件到院。
三、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王耀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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