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進郎選任辯護人林泓帆律師被告劉宸瑞選任辯護人 許龍升 律師
林清堯 律師 吳春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宸瑞、洪進郎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柒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劉宸瑞、洪進郎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105年4月20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於105年7月11日訊問被告劉宸瑞、洪進郎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5年7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倪霈棻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