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517號聲明人即繼承人 吳旻霖 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 吳茂雄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鎮○○里○○路○○○巷○○號)於100年3月15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家事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