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張簡秀玲
簡美蘭 被告 張鳳生 訴訟代理人 葉天來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仁勇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