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侵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侵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A女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 律師被告 許景亮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案件(100年度侵訴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許瑜容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書記官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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