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素霞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黃晉徹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張淑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簡旻毅
呂淑嫺 游智泉 王瓊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盧正哲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周彥汝
張義育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林湘凌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李昇詮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韓蔚廷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隆毓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權人 蘇珮珊
陳簡箱 陳芬香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即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蓋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又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所稱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0,000元,係指計算至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
1日止,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在內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1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更生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因對金融機構債權人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達8,016,852元,曾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0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1號調解不成立,而聲請人之財產總價值為161,333元,每月薪資約85,966元,且須扶養母親,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及扶養費約55,337元後,顯不足清償債務,而聲請人並無聲請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事件現繫屬於法院,亦無強制執行案件繫屬,為此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見本院卷第10頁至第15頁)所載,其債權人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企銀)、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銀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資產)、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資產)、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榮行銷)、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行銷)、陳簡箱與陳芬香,積欠之債務金額分別如附表聲請人 陳報 之債權金額欄所示,合計為8,016,852元,然經本院向上開債權人函查對聲請人之債權種類及目前積欠之債權額為何,除債權人陳簡箱與陳芬香未具狀陳報外,其餘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金額如附表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金額欄所示,合計已達13,138,163元,各債權人並均提出相關債權計算書、債權證明文件與債權憑證等為證,堪認為真實。加計未向本院陳報債權之債權人陳簡箱與陳芬香之債權1,230,000元,聲請人積欠之債務金額總計為14,368,163元,遑論聲請人經本院通知,於民國104年7月14日到庭陳述漏列約50,000元債務(債權人為蘇珮珊)。是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1條規定,於加計利息與違約金後,聲請人積欠無擔保債務之總金額已逾1,2000,000元,故聲請人聲請更生,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之要件不符,依法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規定,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奕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書記官古紘瑋┌─┬───────┬───────┬───────┐│編│債權人│聲請人陳報│債權人陳報││號││之債權金額│之債權金額││││(新臺幣)│(新臺幣)│├─┼───────┼───────┼───────┤│1│第一銀行│218,696元│512,203元│├─┼───────┼───────┼───────┤│2│台北富邦銀行│350,789元│1,206,275元│├─┼───────┼───────┼───────┤│3│國泰世華銀行│1,339,321元│1,721,416元│├─┼───────┼───────┼───────┤│4│花旗銀行│393,000元│455,338元│├─┼───────┼───────┼───────┤│5│臺灣企銀│75,763元│559,478元│├─┼───────┼───────┼───────┤│6│滙豐銀行│942,686元│2,514,818元│├─┼───────┼───────┼───────┤│7│聯邦銀行│443,866元│443,866元│├─┼───────┼───────┼───────┤│8│遠東銀行│145,000元│489,269元│├─┼───────┼───────┼───────┤│9│元大銀行│504,000元│900,073元│├─┼───────┼───────┼───────┤│10│玉山銀行│113,581元│311,280元│├─┼───────┼───────┼───────┤│11│台新銀行│362,282元│366,858元│├─┼───────┼───────┼───────┤│12│日盛銀行│308,000元│876,640元│├─┼───────┼───────┼───────┤│13│富邦資產│834,085元│1,195,519元│├─┼───────┼───────┼───────┤│14│台新資產│568,843元│1,213,494元│├─┼───────┼───────┼───────┤│15│萬榮行銷│48,000元│116,053元│├─┼───────┼───────┼───────┤│16│新光行銷│138,940元│255,574元│├─┼───────┼───────┼───────┤│17│陳簡箱│800,000元││├─┼───────┼───────┼───────┤│18│陳芬香│430,000元││├─┴───────┼───────┼───────┤│總計│8,016,852元│13,138,163元│└─────────┴───────┴───────┘